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4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蕭錦聰


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劉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4萬717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