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許秀英
被 告 許森竣
張亞屏
王惠美
許永森
許洪秋子
周金蘭
許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程式得補正,經審判長命
其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得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萬元,並泛
稱因使用原告的土地。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萬500
元及其他應行補正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以112
年補字第737號裁定原告應於十日內補繳及補正事項。該項
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費用及為其他應補正事項,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