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1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姜家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丞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