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113年度補字第9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2號
原 告 江靜純
被 告 鄭嘉毓
葉惠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
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283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萬1600元(18萬7200元+37萬4400元=56萬1600元;
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67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起訴。
三、原告應提出完整買賣契約書影本(需清晰、內容全部與完整
)、當事人委託代理銷售或承買契約書(不是自稱慣例!)。
四、原告是房仲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3年度補字第922號
原 告 江靜純
被 告 鄭嘉毓
葉惠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
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283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萬1600元(18萬7200元+37萬4400元=56萬1600元;
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67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起訴。
三、原告應提出完整買賣契約書影本(需清晰、內容全部與完整
)、當事人委託代理銷售或承買契約書(不是自稱慣例!)。
四、原告是房仲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