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補字第8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蔡叡恆
被 告 楊千靚(即楊子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3年度司促字第10076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33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15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
00元,尚應補繳1萬46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3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蔡叡恆
被 告 楊千靚(即楊子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3年度司促字第10076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33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15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
00元,尚應補繳1萬46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