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5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8號
原 告 蔡沄娗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被 告 許元章
許李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749萬44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250元,原告應
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民國86年1月起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
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