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5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 告 張徽崇
被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行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⒈借據。(金額及借款期間)
⒉利息、違約金如何計算?
⒊利息及本金,各自攤還清償之日期及金額?請以表格記戴(並
以資料為佐證)。
⒋本件借款全部清償完否?
⒌被告如何侵權行為?原告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