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5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宋華珠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琴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其訴:
一、補原告住址;提出被告陳秀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
略)。
二、依上開資料,查報被告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