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4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甲鑫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抽


被 告 張君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君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訴訟標的(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及其原因事
實(本件原因事實經過等)。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
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
明文。查:
⒈原告起訴聲明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17萬4825元:
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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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本件請求權之基礎(依據法律關係為何)?
二、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