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3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兼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7萬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原告應如期
繳納。
二、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12年度少調字第822號(或
少護字)裁定之影本,及相關證據資料影本;並敍述本件之
原因、事實。
三、原告請求權(依據何法律)之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