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113年度補字第1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蕭永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燈輝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土地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異動索引,及
最新地籍圖謄本。
二、查報被告占用系爭942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並以
地籍圖謄本之影本,繪製大約被占用位置,及提出現況被占
用之現況彩色照片(如為房屋,並應拍攝到清楚的門牌號碼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
具體明確,即:應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據此,就原告併
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之金額究竟為若干?(不
宜記載金額待確定後再計)
四、依上開說明補正,並應提出正本1份、繕本1份(含證物;日
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五、為何列其他50人為原告?台端有何代理權(若沒有,不要亂
寫!)
六、陳報自己刑事執行期間、罪名?
七、因台端在獄中;民事案件,請自行委任他人(或代理人)補
正上開事項,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