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113年度聲字第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林字璿
莊榮兆
林展松
相 對 人 朱偉仲
李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
第303號),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
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
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
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
其不能指定之理由。二、應保全之證據。三、依該證據應證
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第1款及第4款之理由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0條定有明文。又所
謂釋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係指提出可供法院即
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聲請事由真實者。如當事人未提
出證據以供釋明,法院尚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查隊警員李建志,民國107年6
月7日製作林字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作警詢筆錄如
訴外人蘇炳坤及江國慶等相同不實在,有恐嚇、脅迫林字璿
製作不實筆錄,移送無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及
錯判有罪之冤枉。107年8月10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將10
7年度偵字第11197、14039、11270、107年度毒偵字第2214
號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為符合管轄規定,呈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將上開案件核轉有管轄權地方檢察
署偵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毒偵字165
3號為不起訴處分。
㈡李建志教唆朱偉仲栽贓大麻葉在林字璿工廠内(彰化縣○○鄉○○
路000巷00弄00號),致使林字璿遭受檢察官追加起訴製造
大麻案,經本院及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10年有期徒
刑。李建志107年6月7日移送該案件時,刻意不將搜索錄影
光碟及警詢錄音錄影光碟一併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辦調查證據,故意扭曲陷害林字璿,讓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經本院審理時,由法官命李建志將搜
索錄影光碟及警詢錄音錄影光碟,送至法院審理調查,法官
發見搜索光碟並無全程錄影錄音,被變造為7小段、警詢筆
錄15分37秒前為與該案無關之槍砲事項詢問,15分38秒之後
全無聲音,完全無任何被告供述毒品的錄音錄影。
㈢相對人供述之寶哥所寄放70株破碎大麻株葉即用剪刀剪碎等
情,是李建志強迫林字璿製作不實筆錄,當李建志發見警詢
筆錄錄音光碟,有錄到他所講的話,請技士人員全部删除掉
,再向法院謊稱係電腦壞損,卻無法提出電腦壞損修復,或
更新文件證明,公務電腦壞損理應提出係何年、何月、何日
修復證明給法院審理調查證明。
㈣朱偉仲107年5月2日11時30分許,臺中警察局第五分局偵查隊
於訴外人林宸漢承租址設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廠房内查
獲種植大麻株案,林宸漢、朱偉仲於現場一併被查獲,並移
送臺中第五分局偵查隊偵辦,林字璿在住家被帶往偵查,於
107年5月3日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
㈤朱偉仲107年5月2日在偵查前空檔,有一位警員將他帶至旁邊
抽菸,問「你認識林字璿嗎?他是在做什麼工作?」,朱偉
仲說「我認識他,他是開鐵工廠」。警員再說「我查你是沒
有前科,今天我們去搜索林宸漢種植大麻案,還有沒有什麼
東西沒有被查扣到?」,朱偉仲說「之前林宸漢有拿2包垃
圾袋請我幫忙燒毀掉,我沒有燒掉丟在彰化縣○○市○○路00巷
00號之工廠旁,因為我有在撿資源回收,我有打開袋子看到
2包青色物葉子。警員就直接跟我說那是大麻葉,你回去找
看看,如果找到了,就找機會將那2包大麻葉帶去藏在林字
璿工廠裡面,再打電話給我們」,警員說「我們會將林宸漢
種植大麻這件案,我們會保證你這件案子會沒事!」,並留
一張紙條,上面寫有一個「廖」字及一組電話。
㈥林字璿和朱偉仲於107年5月3日偵訊完畢被當庭釋回,林宸漢
被檢察官聲請收押,回到彰化過了幾天,就在彰化縣○○市○○
路00巷00號之工廠旁找到那2包綠色葉子,並打警員留下的
電話,告訴警員說有找到了。警員說「找機會將這2包綠色
葉子藏進林字璿工廠裡面」。
㈦107年5月底晚上,朱偉仲騎機車到林字璿工廠(彰化縣○○鄉○○
路000巷00弄00號)找林字璿聊天,到了工廠林字璿問「你來
有沒有買飮料?」,朱偉仲說沒有。林字璿叫朱偉仲在工廠
裡面坐,他開車到花壇市區去買飮料,朱偉仲利用他去買飮
料的空檔,將放在機車置物箱的2包綠色葉子藏進林字璿工
廠大門裡面旁邊的櫃子底層,之後林字璿買飮料回來,朱偉
仲跟他聊天喝著飲料,經過1小時左右,朱偉仲就說晚了要
回去,並再回家路途中,停下機車用手機依紙條上電話號碼
,告訴警察說「我把那2包綠色葉子已經藏在林字璿工廠裡
面藏好了」,並告訴警員藏在工廠裡面什麼地方及哪2包花
色花紋的袋子裡面(塑膠袋),該警員問朱偉仲「你藏的時
候有沒有戴手套?」,朱偉仲告訴警員「去找人家聊天帶著
手套不是很奇怪嗎?所以我沒有戴手套」,警員告訴朱偉仲
「你沒戴手套,這樣我們自己會處理,其它你就不用管了」

㈧朱偉仲於111年11月11日上午9時40分在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證稱「我承認臺中第五分局偵查隊,在彰化縣○○鄉○○路00
0巷00弄00號查扣2包大麻葉案,是我在107年5底將這2包大
麻葉,藏在林字璿的工廠裡面,我並於110年2月9日至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自白,並坦承上開犯行(110年度他字第528
號、股別敬股)」。
㈨林字璿因上開誣告被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追加公
訴(107年度偵字第9103號),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3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14號判決製造第二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10年,該案仍在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重
上更二上訴程序中尚未確定。林字璿無端遭相對人誣陷,且
受到有罪判決,該判決亦為大眾所知悉,相對人上開行為已
嚴重貶損林字璿被判製造大麻罪,足以眨低林字璿在社會上
評價,顯已不法侵害林字璿自身清白。林字璿因朱偉仲認罪
,遭判罪生數百萬損害即生債權,而將10萬元債權各轉讓給
莊榮兆、林展松,聲請人已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為此聲請保
全證據:1.相對人有製作如蘇炳坤及江國慶等不當取供林字
璿有種植大麻警詢錄音含錄影器材。2.李建志騙法官准予搜
索林字璿工廠錄影器材之影像及錄音第一次執法文件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107年8月10日檢察官辦公
室簽、報紙等為證,惟其所請求保全證據與刑事案件相關,
聲請人未表明該證據有何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亦未提出足
以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