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簡上字第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王秀霞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
被 上訴人 黄瓊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11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
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
訴人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及自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在FACEBOOK(臉書)網
站帳號「AnnieHuang」個人臉書貼文版上,以微軟正黑、字型14
、白底黑字,設為公開,將遮隱兩造地址之本案判決置頂連續刊
登2個月。查上訴聲明㈡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萬元,應徵第二審
判費1,830元;上訴聲明㈢為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500元。是本件上訴第二審裁判費總計6,330元(計算式:1,83
0+4,500=6,330),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830元,應補繳4,500
元(計算式:6,330-1,830=4,500),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4
,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劉玉媛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