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許守誌

代 理 人 劉豐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許守誌(原名:許志興)自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2
時整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
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嗣司法事務官於更生程序中之113
年8月9日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提出提出更生方案,惟聲請
人失蹤,無法未提出更生方案,代理人請求轉清算程序等情
,有上開函文、送達證書可佐,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
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查明無訛。基上,聲請人逾未提出更生
方案,且聲請轉清算程序,爰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3條第5項、第83條第1項、第1
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