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高婉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附件:
吳敏佑之郵局帳號民國113年5月10日有新台幣(下同)8,500元收
入、113年5月11日有23,985元收入、113年5月14日有15,000元收
入、113年5月16日有12,000元收入、113年5月17日有7,000元收
入、113年5月23日有7,000元收入,請說明這些收入來源為何?
是否為聲請人工作收入?並請補印吳敏佑存摺、近三年所有內頁
明細資料,請據實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