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龍仁舜
代 理 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龍仁舜自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
人縱為一人,債務人亦得為聲請。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0條、第83條第1項、第16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多筆債務共計新台幣(下
同)4,817,591元,聲請人現為清潔工、打零工,每月工時
約24日,按日領現金600元,平均月薪收入約15,000元,扣
除每月支應個人生活費用17,076元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前於本院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前置調解不成立(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號),復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等情,爰
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參、經查:
一、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所得
及收入清單、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
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親屬系統表、財產增減變動表、
財產及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國民年金保險費
繳款單、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民事起訴狀
(112年度員補字地485號)、台灣台中地法院債權憑證、地
籍異動索引、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為證,
且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稅
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相關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向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聲請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且有債權人陳報之聲請人相關欠債資料等件在卷可參(實
際債權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從事清潔工、打零工,每月收入約15,000
元,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臺灣省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4,230元之1.2倍,應屬可
採。從而,以聲請人每月收入15,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
活費用17,076元後,已無餘額。又聲請人之無擔保債務總
額為10,916,369元(如附表一所示),依台灣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113年4月29日函覆聲請人保單價值準備金額為25
2,830元。又查,聲請人因繼承龍有聰之遺產後,以遺產
分割協議方式將如附表二所繼承之財產分由訴外人龍仁振
及龍仁苹取得,經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訴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員簡字第395號民
事判決撤銷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間就龍有聰如附表二之遺
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命龍仁振
及龍仁苹應將所得之遺產分割繼承登記塗銷,回復為全體
繼承人公同共有確定,此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核
閱屬實。故聲請人尚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其應繼分為
860,402元,聲請人之債務經扣除上開保單價值準備金252
,830元及繼承之遺產尚有9,803,137元(計算式:10,916,
369元-252,830元-860,402元=9,803,137元)。且聲請人
為00年0月00日生,現已53歲,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情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
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此外,本件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
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
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項珮欣
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22,159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215頁) 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10,964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223頁)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9,322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227頁) 4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47,498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229頁) 5 匯誠第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888,302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245頁) 6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83,812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261頁) 7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131,490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277頁) 8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16,713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309頁) 9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5,372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325頁) 10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47,550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329頁) 1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48,561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341頁) 12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4,865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41頁) 1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5,859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57頁) 1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83,902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69頁) 總額 10,916,369元
附表二
編號 龍有聰遺產 權利範圍 聲請人應繼分比例 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98,865元) 24分之1 5分之1 2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41,206元) 24分之1 5分之1 3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2,840,445元) 全部 5分之1 4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536,031元) 24分之1 5分之1 5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416,262元) 全部 5分之1 6 彰化縣○○鄉○○村○○路○段000巷00號房屋 (269,200元) 全部 5分之1 合計 860,4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龍仁舜
代 理 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龍仁舜自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
人縱為一人,債務人亦得為聲請。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0條、第83條第1項、第16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多筆債務共計新台幣(下
同)4,817,591元,聲請人現為清潔工、打零工,每月工時
約24日,按日領現金600元,平均月薪收入約15,000元,扣
除每月支應個人生活費用17,076元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前於本院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前置調解不成立(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號),復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等情,爰
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參、經查:
一、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所得
及收入清單、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
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親屬系統表、財產增減變動表、
財產及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國民年金保險費
繳款單、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民事起訴狀
(112年度員補字地485號)、台灣台中地法院債權憑證、地
籍異動索引、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為證,
且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稅
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相關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向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聲請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且有債權人陳報之聲請人相關欠債資料等件在卷可參(實
際債權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從事清潔工、打零工,每月收入約15,000
元,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臺灣省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4,230元之1.2倍,應屬可
採。從而,以聲請人每月收入15,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
活費用17,076元後,已無餘額。又聲請人之無擔保債務總
額為10,916,369元(如附表一所示),依台灣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113年4月29日函覆聲請人保單價值準備金額為25
2,830元。又查,聲請人因繼承龍有聰之遺產後,以遺產
分割協議方式將如附表二所繼承之財產分由訴外人龍仁振
及龍仁苹取得,經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訴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員簡字第395號民
事判決撤銷聲請人及其他繼承人間就龍有聰如附表二之遺
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命龍仁振
及龍仁苹應將所得之遺產分割繼承登記塗銷,回復為全體
繼承人公同共有確定,此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核
閱屬實。故聲請人尚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其應繼分為
860,402元,聲請人之債務經扣除上開保單價值準備金252
,830元及繼承之遺產尚有9,803,137元(計算式:10,916,
369元-252,830元-860,402元=9,803,137元)。且聲請人
為00年0月00日生,現已53歲,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情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
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此外,本件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
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
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項珮欣
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22,159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215頁) 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10,964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223頁)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9,322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227頁) 4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47,498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229頁) 5 匯誠第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888,302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245頁) 6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83,812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261頁) 7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131,490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277頁) 8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16,713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309頁) 9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5,372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325頁) 10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47,550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329頁) 1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48,561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341頁) 12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4,865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41頁) 1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5,859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57頁) 1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83,902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69頁) 總額 10,916,369元
附表二
編號 龍有聰遺產 權利範圍 聲請人應繼分比例 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98,865元) 24分之1 5分之1 2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41,206元) 24分之1 5分之1 3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2,840,445元) 全部 5分之1 4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536,031元) 24分之1 5分之1 5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416,262元) 全部 5分之1 6 彰化縣○○鄉○○村○○路○段000巷00號房屋 (269,200元) 全部 5分之1 合計 860,4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