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鴻中
代 理 人 黃逸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繳納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件:
⒈提出「家族系統表」並陳報親屬關係(受扶養人及其他扶養人
)到院。
⒉提出所有金融帳戶之存摺封面暨「110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
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如未尋獲存摺正本,則應向金融
機構申請交易明細。
⒊陳報最近三個月内每月支出情形,應區分「個人支出」與「扶
養費用支出」,及就「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詳
細填寫,並儘可能提出相關單據證明,若原陳報支出内容包括
受扶養親屬之支出,請重新陳報對該親屬之扶養費數額。
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
由保險人出具之「現有保單價值」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
付項目、金額」之證明文件(例如保單價值對帳單),且一併
陳報是否有保單質借,及陳報質借金額。
⒌陳報聲請人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含租金補貼、身障補助、
老人年金、中低收入等),如有,請說明補助單位、期間及金
額為何。
⒍陳報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劃及更生方案到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鴻中
代 理 人 黃逸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繳納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件:
⒈提出「家族系統表」並陳報親屬關係(受扶養人及其他扶養人
)到院。
⒉提出所有金融帳戶之存摺封面暨「110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
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如未尋獲存摺正本,則應向金融
機構申請交易明細。
⒊陳報最近三個月内每月支出情形,應區分「個人支出」與「扶
養費用支出」,及就「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詳
細填寫,並儘可能提出相關單據證明,若原陳報支出内容包括
受扶養親屬之支出,請重新陳報對該親屬之扶養費數額。
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
由保險人出具之「現有保單價值」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
付項目、金額」之證明文件(例如保單價值對帳單),且一併
陳報是否有保單質借,及陳報質借金額。
⒌陳報聲請人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含租金補貼、身障補助、
老人年金、中低收入等),如有,請說明補助單位、期間及金
額為何。
⒍陳報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劃及更生方案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