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郭珍妮(原名:郭瑀珍、郭淑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元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
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
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三、聲請人戶籍地為臺中市,請提出現住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在
彰化縣之證明。
四、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郭珍妮(原名:郭瑀珍、郭淑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元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
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
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三、聲請人戶籍地為臺中市,請提出現住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在
彰化縣之證明。
四、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