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家訴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等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
5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
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761,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湘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