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92號
聲 請 人 曹哲瑋



上列聲請人曹哲瑋因與相對人賴瑞麟等五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曹哲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端已持系爭本票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復向
本院聲請之原因為何?請釋明之。並提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系爭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及相關文件影本。
二、陳明聲請程序費用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