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91號
聲 請 人 曾茗琮
兼上一人之

上列聲請人曾茗琮等二人因與相對人呂圳慨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曾茗琮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
前段參照)。故請提出經聲請人曾茗瑄本人簽名或其蓋章之
聲請狀,或提出委任林士棋為其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