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金家弘



上列聲請人金家弘因與相對人傅祥祐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金
家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本票原本1張(票號:TH00182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