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昱誠鮮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訓宗


上列聲請人昱誠鮮果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楊文儀等二人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昱誠鮮果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請具狀陳明本票之「提示日」。
(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
「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