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0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張曜晏
上列聲請人張曜晏因與相對人邱勝吉即邱富彬等二人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張曜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