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8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80號
聲 請 人 曾彥理

上列聲請人曾彥理因與相對人吳建葦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曾彥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負擔本件程序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