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8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77號
聲 請 人 黃仲麟
上列聲請人黃仲麟因與相對人林賜坤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仲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
日。故請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3年度司票字第1877號
聲 請 人 黃仲麟
上列聲請人黃仲麟因與相對人林賜坤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仲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
日。故請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