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8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劉庭瑋
上列聲請人劉庭瑋因與相對人廖語喬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
庭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請陳報本件本票是否均已屆期提
示未獲付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3年度司票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劉庭瑋
上列聲請人劉庭瑋因與相對人廖語喬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
庭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請陳報本件本票是否均已屆期提
示未獲付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