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5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83號
聲 請 人 陳省裕

上列聲請人陳省裕因與相對人王欣豪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省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利率。
二、提出相對人王欣豪(住○○市○○路○段000巷0○00號)之戶籍謄本
(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