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63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佳玲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