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00號
聲 請 人 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上列聲請人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郭智凱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