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80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08號
債 權 人 饒倞瑋

上列債權人饒倞瑋因與債務人張晉瑋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饒
倞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請求標的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