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7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曾郁翔
債 務 人 呂怡萍
呂金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參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呂怡萍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
務人呂金和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其中
編號1-3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7,855元整,依就學貸
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
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113年03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
積欠本金新臺幣25,438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
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另債務人呂金和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7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438元 呂怡萍、呂金和 自民國113年03月11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 年息1.650% 001 新臺幣25438元 呂怡萍、呂金和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08月0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5438元 呂怡萍、呂金和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438元 呂怡萍、呂金和 自民國113年04月12日起 至民國113年08月01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25438元 呂怡萍、呂金和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25438元 呂怡萍、呂金和 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113年度司促字第87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曾郁翔
債 務 人 呂怡萍
呂金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參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呂怡萍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
務人呂金和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其中
編號1-3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7,855元整,依就學貸
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
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113年03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
積欠本金新臺幣25,438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
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另債務人呂金和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7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438元 呂怡萍、呂金和 自民國113年03月11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26日止 年息1.650% 001 新臺幣25438元 呂怡萍、呂金和 自民國113年0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08月0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5438元 呂怡萍、呂金和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438元 呂怡萍、呂金和 自民國113年04月12日起 至民國113年08月01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25438元 呂怡萍、呂金和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25438元 呂怡萍、呂金和 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