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5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79號
債 權 人 張石盾
上列債權人張石盾因與債務人林京叡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
石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表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
民國113年9月30日」?
三、提出依年息百分之10計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如
無依據請更正為年息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3年度司促字第8579號
債 權 人 張石盾
上列債權人張石盾因與債務人林京叡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
石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表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
民國113年9月30日」?
三、提出依年息百分之10計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如
無依據請更正為年息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