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4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8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吳國棟
債 務 人 葉清隆即昆程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001 200,000元 自113年3月1日起 至113年6月16日止 6.68% 自113年4月1日起 至113年6月16日止 0.668%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6.79% 自113年6月17日起 至113年9月30日止 0.679% 自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58%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