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4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71號
債 權 人 洪孟銘
上列債權人洪孟銘因與債務人政桓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洪孟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具狀更正票號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支票之利
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