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4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29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洪崇雄


債 務 人 林東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
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18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其餘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
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
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黃雪核發支付命令部分,因債務人林
黃雪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
人基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債務人林黃雪已無當
事人能力,依前開規定,此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之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