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0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040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趙婉諭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