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0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薛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2,1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薛雅芳於民國111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07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0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7月26日止累計229,692元正未給付,其中187,100元為本
金;41,29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薛雅芳於民國109年07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17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4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7月26日止累計93,364元正未給付,其中78,912元為本金
;13,159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薛雅芳於民國109年07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02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0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4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7月26日止累計169,121元正未給付,其中143,551元為本
金;24,370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0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7100元 薛雅芳 自民國113年07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8912元 薛雅芳 自民國113年07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4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43551元 薛雅芳 自民國113年07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4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