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7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陳婕荺



陳孟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參佰零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婕荺前於民國105年至110年間,邀同債務人陳
孟榆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10筆,共計新臺幣358,84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
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婕荺自民國113
年3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25,305元
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5%計算之
利息和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
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孟榆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