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7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1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邱俊偉
債 務 人 粘榮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2,046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24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其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上限(以每
月為一期)及已核算未受償之期間利息新臺幣30,131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