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5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賴育全

賴坤隆

鄂采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仟零肆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賴育全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賴
坤隆、鄂采蓉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
三筆,金額67,898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賴育全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4月7日起,並
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9,049元整及逾期利
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
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
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賴坤隆、鄂采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5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049元 鄂采蓉、賴育全、賴坤隆 自民國113年3月7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2.65% 001 新臺幣9049元 鄂采蓉、賴育全、賴坤隆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049元 鄂采蓉、賴育全、賴坤隆 自民國113年4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