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2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7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許智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陸佰零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智堯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4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8年
4月18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
.8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3年4月18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
51,602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
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
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
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
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
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