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0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郭芷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946元,及自民國99年10月
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
即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乙案,業經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在案,合併後以元
大銀行為存續銀行。是本案之債權業已移轉,合先
敘明。
(二) 債務人郭芷銥 於098年09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
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
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
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三)債務人郭芷銥 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52946元,但
於99年10月27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
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52946元,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