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9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9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許存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
哥付」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
品或服務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㈡、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
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
述各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
期及已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
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應清償餘款5999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
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