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8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886號
債 權 人 巫凱聖即宥全自動控制行




上列債權人巫凱聖即宥全自動控制行因與債務人源瑞國際有限公
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巫凱聖即宥全自動控制行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