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4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張美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陸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美丹於民國92年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31,0
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
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3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6月18日止累計125,75
5元正未給付,其中118,211元為本金;6,851元為利
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美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6月5日止累計1
7,880元正未給付,其中15,698元為消費款;982元為
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4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8211元 張美丹 自民國113年6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5698元 張美丹 自民國113年6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