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4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40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永靖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魏碩衛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因與債務人佳鴻畜牧場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佳鴻畜牧場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資料(如
稅籍資料等)。
二、提出佳鴻畜牧場之負責人謝佳鴻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