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0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1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俊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268元,及自民國99年7月2
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7月28日起至自民國100年2月9日
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一)債務人黃俊杰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
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
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
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遲延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4926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
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