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8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5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田尾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春枝
債 務 人 張智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9,9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㈠:利息及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號 (新臺幣) 001 199,990元 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㈡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收違約金

附表㈡:利率表 編 號 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001 1.72 1.915 113年1月9日起至113年2月8日止 002 3.309 3.639 113年2月9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 003 3.309 3.970 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