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7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73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坤益
代 理 人 陳琳琳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因與債務人昭揚生科股份有限公司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昭揚生科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應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以全體
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
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含解散前
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公司章程、股東
會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
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